結婚有海誓山盟。沒想到做情人也有「情債之約」約定內容還是: 做我情人就給100萬(約440萬新臺幣), 不做情人就還債!
沒想到男子後來卻反悔!
這是一起奇葩男女包養關係。大陸老闆張某與女子秀方簽協議約定,張某借給秀方100萬購房(約440萬新臺幣),秀方用該房抵押並承諾終身不嫁,願意一輩子做張某的情人,如違反約定,則還錢。
張某若解除情人關係,不能要錢。後張某出資70萬(約300萬新臺幣)給秀方,再次約定,情人期間,秀方不得生育。後期張某覺得吃虧,起訴要求確認協議無效,請求返還70萬(約300萬新臺幣)借款
#法儀說法# 張某真的是雞賊,享受了一段情人關係後,還想把70萬(約300萬新臺幣)給要回來,秀方也是真傻,為了區區100萬就答應做張某一輩子的情人,還不生孩子,這值得嗎?
雖然兩人是意思自治簽訂了協定,但是在法律上是不允許這種事情發生的。即便老闆張某去法院起訴秀方要求返還70萬(約300萬新臺幣),法院不但不會判他勝訴,更是不會搭理他,會讓他拿著自己的起訴狀離開法院。因為通過這種維持保養關係形成的債權債務關係糾紛根本就不屬於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圍。
本案中,張某與秀方簽訂的協議雖然名義上是借貸,但本質上是張某為了維持與秀方的情人關係簽訂的協定,這種行為無視了我們國家的婚姻家庭制度,他們企圖用金錢去維繫不正當的男女情人關係,違背社會公德、損害社會公序良俗。
有趣的是,本案一審中法院竟然認定該協議無效,秀方必須將79萬(約300萬新臺幣)返還給張某,秀方上訴,二審法院才做出正確判決,駁回張某的起訴。
一個法律行為的有效無效的前提是成不成麗,即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符合法律規定才會談有效無效的問題,一審法院沒有搞清楚邏輯關係,才做出了錯誤判決。
最終的判決意思就是,兩人的協議不屬於法律保護的范圍,屬於自然之債,張某不給,秀方不允許主動要,張某給了,就不許再要回去。從這個角度來說,這70萬(約300萬新臺幣),秀方是不用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