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在了解到具體情況后,隨后上門進行查探,并讓專業人士對于王女士家下水道的損壞情況進行評估。 經評估, 如果要想重新疏通下水道,最起碼需要花費至少5萬元(約22萬台幣)。聽到這兒的王女士追悔莫及,其表示如果單某能夠將房屋恢復原樣,之前的押金將原路退回。 顯然,對于王女士的表示,單某是不會買賬的。
本案中,雖事出有因,但單某故意對王女士的財物進行破壞,其行為早已涉嫌違法。 此外,根據《刑法》第257條之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造成公私財物損失5000元以上的應予立案。顯然, 單某對于王女士家的下水道進行封堵,經評估損失已經達到萬元以上,符合立案的標準。
王女士沒收單某的行為又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呢? 簡而言之,承租人對于出租人事先支付押金,是為了確保一旦對方對房屋及物品造成損害,能夠照價賠償。
本案中,在一般情況下,單某可以提前向王女士進行退租,只要其支付相應的違約金,并且在使用房屋過程中沒有造成損害,押金就應當予以退回。 顯然本案中,王女士聲稱因房屋磨損而扣除押金的行為是沒有任何道理的。 單某原本可以與王女士進行協商,協商不成,亦可采取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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