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周知,做生意是有失敗的風險,要是自己獨自做生意,虧損後也沒什麼好爭議的,要是和別人合作做生意,虧損後就容易會扯皮,可能合夥人認為被坑了,雙方也容易會起衝突,如果房子的租期正好到了,房子又是對方租下的。
此時房東就要跟著倒楣了,合夥人不一定會甘心搬走,反倒是會賴在屋子裡,通常來說拖上一段時間,房東肯定也是會強制騰空房子的,但是流程上不做好的話,很容易會攤上事情,比如合夥人說屋內有多少現金丟了,要求房東來賠償。
在大陸山東就有位房東攤上了這麼一件,租期都已經超過2個月了,她強制騰空了房子,租客卻說有8萬(約32萬新臺幣)現金沒了,我們一起來看看。
事情是這樣的,山東的房東李女士在青島有套空置的房子,在2015年出租了位租客宋女士,雙方簽訂的租賃合同是到今年的8月份,由于碰到疫情的原因,房東人又在德州,所以沒有及時過來收房,一直等到10月初才過來想收回房子。
然而到房子處時發現,有位陌生男子居住在屋內沒走,她也去詢問了該男子情況,對方說自己姓李也算是租客了,該房子是用來做培訓機構的,李先生屬于出資的一方,宋女士是屬于實際管理的,他和宋女士有點糾紛,去年就搬進來住了。
對于兩位租客有什麼糾紛,房東也不想管那麼多,既然租期已經超過2個月,她就提出要收回房子,沒想男子卻不肯搬出去,房東也只能通過微信詢問宋女士,對方表示早就沒在那裡住了,也願意把房子交給房東,讓房東保留部分東西1個月。
10月5號在物業的幫助下,房東強制收回了房子,等到10月19號的時候,房東就接到了派出所的電話,說她那套房子被人砸了,讓她到派出所去處理,10月22號房東就從德州趕到青島,看了物業的監控才得知,原來是那位李先生來砸的房子。
在19號下午3點左右,李先生就帶著兩男一女過來,走時三人手上還提了不少東西,房屋的玻璃被砸碎了,在牆壁還被噴漆寫著多個還錢,不過致電給李先生時,對方是敢做不敢當,但那些地方是監控盲區,只拍到他進社區拿幾趟東西出去。
房東感覺自己太倒楣了,自己房子是出租給宋女士的,自己和李先生又沒有關聯,就算兩人有什麼經濟糾紛,那也要去找宋女士才對,而不是對自己的房子下手,事後她也統計了一下,自己的損失將近10萬元,對此記者也到給租客致電詢問。
宋女士表示她和李先生沒有經濟糾紛,去年他就搬進了房子裡住,自己也有喊過他搬走,但是李先生非得賴在屋內,其餘的宋女士就不想透漏了,而李先生說法則相反,表示他和宋女士是合作關係,自己也算是出資方了,兩人有經濟糾紛才沒走。
本來他也是準備交房租的,還準備了8萬現金在屋內,結果房東強制收回房子後,自己8萬現金就丟了,屋內還有些電腦電器之類的,損失也是差不多10萬元,他已經到派出所報案過了,不過李先生是不承認自己砸鎖砸玻璃。
目前兩人都已經去報警了,派出所也正在對此事調查。
整件事情看下來,房東也是不夠謹慎,在強制收回房子時,如果租客沒有在現場,至少也要全程錄影,還要找派出所過來看著,證明自己沒有拿對方的東西,而不是找物業幫忙就算完,這樣是很容易說不清楚的,比如李先生所謂的8萬現金丟了。
再從兩位租客的說法來看,估計就是合夥做生意鬧出來的,虧本就覺得被對方坑了,李先生才會住在裡面不走,但是此舉沒有多少作用,房子又不是合夥人的,對方都已經搬到別處住了,李先生再怎麼賴在房子裡,錢也是要不回來的。
正確的維權方式,應該是到法院去起訴,只要是真的被坑了,相信法院都會支援他,就怕什麼證據都沒有,只是正常的合夥做生意,此類情況到哪裡維權都沒用,在此也要提醒大家,做生意是有風險的,承擔不起風險的話,建議還是去打工的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