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以為父母會理解自己,沒想到她把兩個孩子送回父母那里后便遭到了批評,父母認為這兩個孩子應該留在市區,而不是讓他們跟著爺爺奶奶在老家居住。
無論吳麗秋如何與父母解釋,父母依舊不同意讓兩個孩子跟著他們,為了讓吳麗秋同意接納哥哥的孩子,父母在2020年6月份的時候上門開出了補償條件,他們表示可以先給吳麗秋十萬元當作補償,然后父母每個月再向她支付1000元當作兩個孩子的撫養費!
吳麗秋的丈夫聽到了岳父母開出的條件后并沒有同意這件事情,后續見到岳父母一直打電話過來勸說自己,吳麗秋的丈夫就開始拒絕接聽他們的電話了。
看到女婿不愿意和自己協商,父母又找上了女兒吳麗秋,他們雖然知道吳麗秋不能做決定,但他們還是一次又一次找上了她。
或許是父母非常不理解吳麗秋拒絕撫養哥哥的孩子的行為,他們多次在親戚面前提起了這件事情,事后也導致了吳麗秋遭到了不少親戚的議論,有親戚認為她做的沒錯,也有親戚覺得她不撫養哥哥的孩子的行為實在太過分了。
吳麗秋因為哥哥兩個孩子的撫養問題和父母發生爭吵的同時,她也和丈夫發生了糾紛,丈夫覺得她每天都把注意力放在了娘家,自己家里的兩個孩子一點都不在意。
丈夫的不認同,父母的不理解,這句話用來形容吳麗秋最為貼切不過了!
你不同意撫養哥哥的兩個孩子,那麼我們以后也沒有來往的必要了!隨著父母對吳麗秋說出了這句話,雙方又再一次因為這件事情吵了起來,吳麗秋的父母始終想把孫子和孫女留在市區讀書。
父母發現吳麗秋并沒有撫養哥哥兩個孩子的準備,他們也沒有了任何顧及,他們直接將吳麗秋告了,他們要求吳麗秋向他們一次性支付30萬當作贍養他們兩個老人的費用,然后雙方再也不要來往了!
2022年9月7日,吳麗秋在丈夫的陪同下走進了法院與父母解決這起糾紛。父母索要30萬的訴求并沒有得到支持,但是吳麗秋和丈夫也同意了「每個月向父母支付500元當作贍養費」來當作解決這起糾紛的方式。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1067條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如果雙方對贍養問題達成一致的話,一次性付清贍養費也是可以的!
本文中女兒對父母是有著無可爭議的贍養責任,而女兒也愿意出錢贍養父母,但是女兒卻沒有撫養哥哥兩個的責任和義務。
兩個老人堅持要把孫子和孫女留下來,那麼他們就應該充分地考慮到后續的撫養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