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一名女子的老公想換新車,被她拒絕了。可是近日老公忽然告訴她,自己偷偷跑到4S店交了10000元(約4.5萬新臺幣)定金,以她的名義買了一輛30多萬的新車,女子一聽氣得一下炸鍋了。
女子家有一輛車,雖說已經開了快10年了,但性能還是很好,所以之前老公提出置換一輛新車的時候,女子堅決不同意,說沒有必要。可是幾天前老公忽然告訴她,自己在4S店看中一輛30多萬(約130萬新臺幣)的新車,已經交了10000元定金,簽了銷售合同,同時也簽了二手車置換合同,要把家裡那輛舊車置換掉。
女子一聽很生氣,覺得老公不應該先斬後奏,事前不和她商量一下。女子看了一下合同,發現兩份合同的乙方都是她,也就是說老公是以她的名義買車並置換車,代簽了兩份合同。
女子提出,合同上寫明瞭合同需要客戶本人簽字,可簽合同的時候老公瞞著她,她本人並不知情。店方認為夫妻在法律效應上是共同體,代簽合同是默認得到授權的。最後雙方也沒能達成一致,現在這件事情還在協商中。
女子老公買的車是30多萬,按照法律規定,超過20萬屬于大宗消費,在大宗消費中女子老公是不能用家事代理權的,也就是說女子老公無權代理她買這輛車子。
在這件事情中,女子的老公私自決定買車,沒有和自己的妻子商量一下,顯然是不合適的,也對妻子不夠尊重。而店方沒有了解一下被代理人是否同意,也沒有看到被代理人的書面委託就決定簽合同,工作上也不夠謹慎。
對于買房買車這樣的大額消費,夫妻雙方是可以代簽合同的,但要提前商量好,有被代理人的身份證明以及被代理人出具的授權委託書。否則即使簽完了被代理人也可以事後否認,主張合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