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天,小伙搭乘公交車,車上人并不多,因為自己感覺比較疲倦,便挑了一個靠后的座位打盹;然而屁股還沒坐熱,他就被人拍醒了。拍他的是一個六十多歲的大爺,小伙很快意識到,這位大爺可能是想他讓座。他環視一圈,發現后面還有空位,就沒有起身。老人見小伙沒有起身讓座,竟然呵斥道:「你憑什麼不給我讓座?」小伙懵了,他又沒坐在老弱病殘專用座,而且,大爺看上去精氣神十足,為啥要讓座?面對大爺的惡劣態度,小伙更加不想起身了,于是,他繼續閉上眼打盹。這下子,大爺徹底怒了。
只見他一把揪住小伙,二話不說就抬起手,重重的扇了小伙一巴掌,還沒等小伙,反應過來,大爺又連著扇了三巴掌。
這四巴掌發生在頃刻之間,不僅打蒙了小伙,更是打蒙了乘客,他們怎麼都沒有想到,大爺如此暴怒,大動干戈。但小伙并沒有還擊。
此時公交車剛好到站,小伙就從后門下了車,沒想到大爺也跟在他后面下了車。
可是,可能小伙覺得自己還沒到目的地,于是,下車后,又從前門上了車。更讓人吃驚的是,大爺也居然跟著小伙上了車!
這下事情沒完了。
上車后,大爺還是沒有放棄。他幾次三番想要激怒這個小伙,小伙不堪大爺的辱罵,趁公交車停穩偷偷下了車。這一次,小伙子下車后沒有再上來。
司機在提醒大爺抓好扶手,注意安全后,繼續駕駛車輛前行。
然而,剛開出沒多久,車廂里傳來驚叫聲,大爺倒在了車廂地板上,昏厥了!
于是,司機和乘客趕快聯系急救人員。
等到救護車趕到,大爺已經失去了呼吸,死因為心臟病忽然發作。
大爺的家屬在了解前因后果之后,認為導致大爺心臟病發作的直接原因是小伙不讓座,如果他讓了座,這場悲劇就不會發生了。于是,向小伙提出了索賠。
小伙認為大爺沒有理由強行要他讓座,更不應該扇他耳光,何況任由大爺怎麼打罵,他都是打不還手,罵不還口。大爺的去世與他無關,拒絕了大爺家屬的索賠要求。
于是,大爺家屬向法院起訴了小伙,索賠死亡精神撫慰金以及各項損失費,合計50萬元人民幣(約220萬台幣)。
那麼,法院是怎樣判決的呢?
法院經過調查審理,大爺和大爺家屬都清楚大爺的身體情況,大爺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明知自身患有疾病的情況下,依舊做出令自身條件難以承受的行為,在挑起「讓座」事端后,又打了小伙四巴掌,導致自己情緒過于激動,才最終引起意外的發生。
法院經過調查發現,小伙子在車上的座位不是特殊專設座位,所以他沒有給老人讓座的義務。大爺的死亡與小伙子拒絕讓座之間沒有直接的法律因果關系,所以大爺是自己原因造成的意外死亡,與小伙無關。
年輕人給老弱病殘讓座是美德的要求,僅限于道德范疇,卻并非法律的強制性要求,因此,小伙沒有第一時間給老人讓座并非法律意義上的過錯。也就是說,小伙無需為此承擔法律責任。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構成侵權行為需要滿足四個要件:1損害事實;2行為違法;3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4行為人有過錯。
小伙只是沒有讓座,這個行為并非違法行為,也沒有在紛爭中推搡大爺,對大爺造成身體上的損傷。
因此,無論是從主觀,還是客觀上來看,小伙都不承擔任何侵權責任,最終法院駁回了大爺家屬的訴求。
幸虧那個小伙在大爺扇她耳光后,默默忍受了,沒有還擊,要說打架,大爺肯定不是小伙的對手。萬一他還擊了,可能這個案件的審判結果就不會是與他毫不相干了。
如果你們乘公交車遇到這種事情,會讓座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