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李女等人卻將車頭向外,且未與騎樓地外緣標齊,因此屬違規停車,只要超過2小時就可連續舉發。
圖片來源:東森新聞
最後法院因李姓一家人並未提出「照片造假」之事證且勘驗檢舉照片也查無明顯錯誤情形,認定舉發機關認定李女等人違規並無違誤,今判李女等3人抗罰敗訴。
詳細報導:
影片來源:民視新聞
騎樓停放機車議題引起網友關注,不少網友針對該事件發表看法,紛紛留言「停放時應車頭向內...這樣就要吃罰單!我覺得有點矯枉過正了...」、「員警一直開單。也不告訴他違規了。這樣到底有什麼意義」、「活了32年現在才知道車頭不能向外」、「話說機車旁邊有足夠空間,可以以中柱為支點,自行把車頭對調方向,只要是力氣稍大的成年男性都可以輕易做到...也就是說,我不爽別人停我家樓下,半夜就給他機車轉方向,之後調整相機時間,一整個檢舉到爆,全台灣只有高雄市有這種奇耙規定」。
「機車慢車停放秩序實施要點」去年5月修正內容包括:
(一)道路沿線未禁止停車者,於不妨害交通之情形下,得橫向或順向於路邊停放整齊;6公尺以下巷道應順向停放,並保留至少6公尺的通道。
(二)人行道經本府交通局劃設停車格位者,應停放於停車格內。
(三)騎樓地未經本府交通局設置禁停標誌(線)者,於不妨礙行人通行之情形下,得沿騎樓地外緣橫向停放於騎樓地,並以一排為限。
臺灣六都騎樓停放規定整理:
臺北市:北市不管機車停放停車格或騎樓開放機車停放處,都沒規定要求車頭朝內。
新北市:機車可停放騎樓,且車頭擺放朝向並無規定,但停放在騎樓時,後輪後緣應與建築線標齊,且以一列為限,並需保持1.8公尺以上人行空間,以保持人行順暢!
桃園市:桃園市並未開放騎樓停車,如妨礙人、車通行處所,經民眾檢舉告發,依法可開罰機車600元、汽車900元。
臺中市:只要不是禁停的區段,機車排整齊,不會去要求車頭往內或往外!
臺南市:騎樓內有劃白色標線,民眾停機車時,不要超越白線,不影響行人通行即可。
其實本王騎機車這麼多年還真的是不知道有這項規定欸,不知道大家看到李姓一家被連開了22張罰單有什麼想法呢?
快把這個重要的消息分享出去,以免誤觸交通法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