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拋棄家庭離家出走18年,得知丈夫家拆遷后竟回來爭財產。鬧到最后,法院居然也支持妻子,要求丈夫分她21萬(約94萬新台幣)。
劉大哥和李大姐是在1984年結的婚。但是也是通過媒人的介紹,兩人才相識的。原本李大姐是不想嫁過去的,因為劉大哥家當時非常的窮。而李大姐是一個怕吃苦的人,所以不是很愿意。
但還是熬不過家里人的要求,李大姐還是嫁了過去。但是嫁過去之后,劉大哥家這種貧苦的生活,李大姐實在是無法忍受。于是,她就找了一個機會,直接離家出走了。
劉大哥看妻子跑了,也沒多說什麼。畢竟自己家的條件,他也是知道的。就這樣,事情就過去了十八年。而這十八年里,妻子是一次都沒有回過家。
后面劉大哥也是沒辦法,就去法院起訴了李大姐,要求法院判決他兩失婚。因為是李大姐自己離家出走的,所以法院也是同意了劉大哥的要求。
但是兩人結婚的時候,劉大哥的父親和他一起出了點錢,將自家那套房子,給加建了一下。
所以婚后建的房子,就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了。再加上那個時候雖然法院判了失婚,但是李大姐一直沒出面,所以并沒有進行財產分割。
2021年的時候,劉大哥那套房拆遷了。拆遷款的話,一共是56萬(約250萬萬新台幣)。但是不知道李大姐從哪里聽到的消息,直接跑了回來。而且跑回來后,就找劉大哥要分拆遷款,原因是那套房子是夫妻共同財產。
劉大哥自然不肯,雙方就鬧上了法庭。
雖然李大姐婚后離家出走,并沒有盡到一個做妻子的義務。但是婚后的時候,劉大哥那套房子是加建過了的,那麼婚后進行的加建就把這套房子變成了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雙方失婚之后,屬于夫妻的共同財產是需要進行分割的。所以最后,法院判劉大姐獲得這批拆遷款其中的21萬,剩下的歸劉大哥所有。
反正大家記住一點,就是婚后,不管是誰出的錢買的房子,或者對房子進行修建,那麼這套房子都有可能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