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與人之間最重要的就是溝通,而不是胡亂去揣測他人的意思」
現實生活里遇到了什麼事情,又或者做出了什麼決定,最好是去詢問一下對方,看看對方心里是怎麼打算的,而不是自作主張想想就去做了。
比如在租房的這件事情上,租客沒有明確說東西不要,房租又還沒到期的話,房東可不能「好心」幫租客把東西丟掉,到時就得攤上事情了。
房東以為租客家當不要,租期沒到就清空房子
李先生在外地工作,和同事一起租了套房子,租賃合同是簽訂1年時間,到期后沒有再重新簽訂合同,而是一直按前一份合同交租。
本來房租是押一付三,每個季度都交一次房租,他也沒有拖欠過房租,最近的一次房租是交到今年4月27號,交租時房東也詢問過要不要再續租。
由于工作變動等方面的原因,李先生和房東說到期就不租了ADVERTISEMENT
到房間里查看時,發現家當都被清空了,李先生立馬打電話報警,并清點了自己的損失,不少鍋碗瓢盆和衣服還有一些公司的產品都不翼而飛。
房東也給了清空房屋的理由,在疫情期間租客又在外地,以為租客不能回來搬東西,屋內的東西都不要了,所以他就「好心」的幫租客收拾了下。
租客認為損失13萬,房東覺得都是破爛
后面雙方也到派出所調解過幾次,租客清點的損失是12萬元,他要求房東賠償10萬元,還要房東退還2萬元押金,但是房東不認可損失的價值。
他看來都是些衣服之類的破爛,根本就不值幾個錢,先是提出賠償4000元意思下,后面又提高到了6000元,但是租客不能接受這麼點賠償數額。
這套房子是他和幾個同事合租的,雖然也不是有錢人買名牌東西用,但是幾個人的東西真不少,光是衣服價值就不止6000元,更不用說別的東西。
前期是有說過到期不續租,但是從沒說過不要東西,就算房東要清空房屋,那也得等到4月27號以后
,4月17號來清東西,租客認為房東要承擔責任。
現場記者也嘗試聯系房東詢問情況,不過房東的電話是打不通了,從派出所也了解到,此前也幫雙方調解過多次,但是賠償數額相差過大沒調解成。
在收回房子的事情上,確實是要依據合同來辦事,雖然雙方沒有重新續簽合同,后續退押金是容易有糾紛,但是想要清空房子要按租期來。
通常租賃合同都有寫明,逾期交租多少天就視為放棄,此時房東再來清空房子,走到哪里都是有法可依的,但是租期沒到就清空是不占理。
以文中的情況來說,房東是應該給租客賠償損失, 可能損失13萬元是夸大了,但是損失終歸還是有的,畢竟是好多個人一起合租的房子。
大家對此怎麼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