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應該由店家退還2898元,如果店家不退還,那麼這2898元就是店家的不當得利。
不當得利是指因沒有合法根據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損失的事實產生的糾紛。
不當得利的成立應當滿足以下四個要件:
1、一方取得財產利益;
2、取得財產利益沒有合法依據;
3、他人因此受有損失;
4、獲利與受損之間有因果關系。
根據以上四個條件,首先從一方取得財產利益這個條件來說,高先生多付的2898元到了店家的賬戶上,所以已經構成了事實上店家取得了財產利益。而這2898元,只是高先生多付的錢,所以店家并沒有合法的依據。
其次,高先生由于多按一個零,損失了2898元,因此他和店家之間是構成獲利與受損之間的因果關系。因此這2898元,屬于店家的不當得利。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規定,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
既然2898元屬于店家的不當得利,那麼作為受損人的高先生,他有權要求店家返還2898元。
2. 店員阿丁拿走的2898元,這屬于阿丁的個人行為,由于是從店家的賬戶中偷走的,店家并不知道,因此他的行為涉嫌了盜竊。由于盜竊罪關于金額方面的立案標準是1000元以上,因此阿丁的行為已經構成了盜竊罪。
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由于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而阿丁偷走的2898元是從店里家賬戶上偷走的,那麼應該是阿丁返還給店家,如果阿丁堅決不返還,由于2898元屬于數額較大,阿丁將會被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所以此事高先生一開始就應該找店家要回2898元,而不是找阿丁。
這件事也提醒了廣大愛喝酒的朋友,酒喝多之后在支付錢時一定要多加小心,以免給自己造成不必要的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