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近日披露了一則二手房買賣糾紛的判例
事情有點特殊,涉及的是寧波老江東一套在過戶的第二天就被列入拆遷范圍的二手房。
01
事情的經過,是這樣的……
2021年,家住鄞州東吳鎮的劉大媽委托好友小楊,幫其在老江東地段尋找一套合適的二手房。
小楊通過寧波某中介公司,物色到了正在出售的老江東一套55平方公尺的房屋。房東是陳先生。
之后,陳先生與劉大媽、寧波某中介公司簽訂房屋買賣中介合同,劉大媽按約向陳先生全額支付了購房款200萬元。
幾天后,劉大媽與陳先生簽訂房屋買賣合同,雙方在同日辦理了房屋過戶手續,并約定第二天交付房屋。
然而第二天,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政府發布征收公告,陳先生剛剛賣掉的這套房子,正好在公告確定的擬征收范圍之內……
02
得知房子可能拆遷,陳先生立即聯系了劉大媽和小楊,想要取消這筆二手房交易。
劉大媽自然是不肯的。溝通無果后,陳先生不僅拒絕交付房屋,還將劉大媽、寧波某中介公司起訴至鄞州法院,并將小楊列為第三人,請求判令:
解除房屋買賣中介合同和房屋買賣合同,被告劉大媽將涉案房屋不動產權變更登記于陳先生名下,陳先生退還購房款200萬元。
庭審中,陳先生說,按拆遷政策,我原來的房子能置換一套90平方公尺以上的安置房,哪怕按3萬/㎡計算,虧損也在100萬元以上!兩被告明知這里要拆遷,卻故意隱瞞……
劉大媽答辯了三點:
我年紀大了,委托小楊尋找房源,陳先生是自己主動賣房的,這樁交易是你情我愿的呀。
其次,這套房子所在的小區可能要拆遷的消息,早已眾所周知,連小區門口的保安都知道了,陳先生作為業主怎麼會毫不知情呢?況且我已經將房款全額付清,過戶手續也辦了,房屋買賣合同已履行完畢。
因拆遷工作尚在進行中,這套房子最終是否會拆遷,還沒有定論,陳先生的訴請有違誠信原則。
3
那法院是怎麼判的呢?
經審理后,鄞州法院駁回了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法院給出的理由如下:
原告與兩被告之間的房屋買賣中介合同、原告與被告劉大媽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成立并生效。
陳先生與劉大媽關于涉案房屋的價格、過戶及交付時間等重要條款的約定,都是出自雙方的真實意愿,且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當天就辦理過戶手續是陳先生本人的主張,而并非劉大媽與小楊的要求。
承辦法官在實地走訪涉案房屋所在社區后,了解到該區域已有較長時間流傳即將拆遷的消息。陳先生在多家中介公司掛牌出售房屋,其對于房屋的基本情況應有所了解,才能最終確定房屋價格。故陳先生對于涉案房屋可能面臨拆遷應有一定的預見性,并將該因素納入定價的考量范圍內,且最終的成交價格并未低于當時該小區正常的市場價格。
劉大媽已經全額支付了合同約定的購房款,房屋過戶手續也已辦理完畢,陳先生并不能證明繼續交付房屋會產生明顯不公平的不利影響。故陳先生主張依情勢變更原則解除合同,法院不予支持。
該案二審維持原判。目前該案判決已生效,涉案房屋已交付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