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蔡姓公司員工和楊姓老板發生勞資糾紛,事后老板以蔡某長期從公司裝水回家要求 賠償9萬多。法庭認為老板早知員工一年來裝水未制止,判決敗訴。 二審仍判老板敗訴,全案定讞。
一審北京簡易庭審理后,認為蔡女裝水回家喝的事情,公司同仁不但都知道,楊老板自己也有在飲水機上方安裝監視器,但卻從未制止。 加上雙方先前勞資糾紛調解成立,也已注明「兩造雇傭關系存續期間權益其余請求拋棄」,據此認定楊男請求并無理由,判老板敗訴。
全案經楊老板不服上訴二審后,法官認為原審認事用法并無不當,楊老板上訴并無理由,據此再判決楊男敗訴,全案定讞。
地方法院簡易庭判決指出,27歲蔡女21年10月起在本公司工作,但之后她和楊姓老板發生薪資提撥糾紛鬧上法庭,結果遭楊男以她每天自備5罐600c.
地方法院偵查時,從其他員工證詞和監視器畫面發現,蔡女自21年10月到職至22年6月間,確實有長期裝水回家喝。 但蔡女辯稱每次裝水都有經過主管同意,且如果公司不愿意讓員工裝水,可在飲水機旁設告示制止,但從未有人制止她。 檢方偵結后采信蔡女辯詞,依竊盜罪嫌疑不足處分不起訴。
楊男另提民事訴訟求償指控,蔡女每天自備5罐600c.c.的空寶特瓶從公司裝水回家喝,扣掉假日后的上班日共有249天,若以每瓶水市價90元計算,她從補習班帶水共獲利約 9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