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買房的時候,鑰匙是從開發商銷售那裡拿到的鑰匙,所以非常詫異程先生的鑰匙為什麼會在物業手裡。物業最早的時候應當是有每家每戶的裝修鑰匙,但是那個鑰匙僅僅只是為了方便提供維修服務應急用的。如果說哪家的房子在沒有交房之前出現了漏水或者一些意外情況物業可以方便維修。
但是程先生的房子鑰匙居然是物業經理給的,這中間的關係讓人感覺應當是銷售將鑰匙託付給了物業站。因為房子在成交以後,屬於還沒有到客戶手裡的商品,商品應當在商家的手中。這就像我們去商店買東西,商家告訴你他的東西在門口擺攤買菜的手中,讓你把錢留下去找菜攤主人要商品,結果人家給錯貨了,這個責任到底該誰擔負呢?這樣分析結果應當很明顯了。
但是程先生找到了開發商的銷售,對方卻轉彎抹角地說自己沒責任,非要跟物業踢皮球,這顯然是說不過去的。其實程先生應該反過來告訴銷售,這件事你們應該去和物業協商,我在這等結果。這樣的邏輯才是符合常理的。
這件事雖然表面看上去非常的複雜,一會兒牽扯到物業經理,一會兒牽扯到物業經理辭職,責任人找不到,一會兒又是銷售踢皮球。但是只要稍微冷靜分析一下就知道這件事情的責任肯定是和銷售脫不開關係的,而不是住戶和物業間存在什麼必然聯繫。業主就是這件事情的受害者,絕不是什麼責任人。
有人就會疑惑,自己的房子,明明503,上到4層你自己不知道嗎?其實現實中很多社區都存在這種情況,你以為的一樓,其實卻沒被算在樓層內,或者被用其他表示方法代替;你以為的負一層,其實卻被算成了1層。所以,面對程先生這種情況,只要對方告訴了自己房子是自己的,相信對方也不足為奇。
那麼,這件事到底應該誰負責呢?肯定是物業了!由於物業的過錯導致程先生裝修錯誤,騙財受到了損害,應由物業承擔該20萬元的費用。物業承擔了該損失後,由於對於被裝修的業主沒有法律的原因作為支撐獲得的利益屬於不當得利。根據法律規定,不當得利的得利人應返還不當利益,因此,物業可以像被裝修的業主索要金額,但一般金額會少於20萬。
對於這件事,大家是怎麼看的呢?